許多企業(yè)在尋求代理機構專業(yè)的商標協(xié)助時,都會在和專業(yè)代理人溝通時,聽到“商標顯著性”這一詞匯并對其不理解。那么到底什么時候商標顯著性,商標顯著性要怎么樣才能保證商標的授權?今天我們就來簡單聊下商標顯著性及其對商標授權會產(chǎn)生什么影響。
商標的顯著性,又稱商標的識別性或區(qū)別性,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(guī)定,“申請注冊的商標,應當有顯著特征,便于識別,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?!?,即某一件標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,能夠讓相關公眾認為其應該或者實際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出處有關。
根據(jù)《商標審查指南》第四章 商標顯著性的審理審查,也提到“商標的顯著特征,即商標的顯著性,是商標標志獲得商標注冊的重要要件。
第9類科學儀器
第38類運輸貯藏
獨特性
商標標志的獨特性,也可以理解成獨創(chuàng)性。獨創(chuàng)性獨特性越強,商標的顯著性就越強。
對文字商標而言,臆造詞相對與固有詞的顯著性要強。如“華為”作為商標,顯著性高于固有詞“故宮”。
關聯(lián)性
可識別性
商標標志的可識別性。可識別性越強,顯著性越強。
太復雜或者太簡單的標志都不利于大眾記憶和區(qū)分,當然也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的獲取方式:固有顯著性和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。固有顯著性是商標本身具有的,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則是商標本身通過不斷地實際使用獲得的。
說到這,肯定會有疑惑,商標的顯著性到底如何影響商標的獲權呢?
商標的顯著性可以說是商標的核心條件,顯著性越強,那么商標獲權的幾率肯定是越大的。
如前文所舉的例子,臆造詞“華為”的顯著性大于固有詞“故宮”,“華為”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成功源于它的獨創(chuàng)性,賦予其極強的顯著性,從而獲得商標授權。
那么固有詞“故宮”本身已有固定的含義,再想作為商標去區(qū)別商品/服務的來源,就很難突出它本身含義之外的其他顯著性,從而無法達到相關公眾依據(jù)它就可以輕松區(qū)分商品/服務來源的目的,那么“故宮”作為商標去注冊,勢必會受到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的絕對性條款的駁回,無法作為商標使用,更不可能會獲得商標權。
而在商標駁回案件的審理中,存在在先引證商標的情況,駁回商標的顯著性越強,越區(qū)別于所引證的商標,那么通過駁回復審獲得商標權的幾率也會越大。
當然要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,除了要考慮商標標志本身的含義、呼叫和外觀構成,判斷。還要結合商標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、商標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、商標指定商品或者服務所屬行業(yè)的實際使用情況等,進行具體的、綜合的、整體的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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